北理工發〔2017〕35號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教育部關於印發〈高等學校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 學貸款代償暫行辦法〉的通知》(財教〔2009〕15號)文件要求,引導和鼓勵我校畢 業生面向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償還國家 助學貸款負擔,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期在3年以上 (含3年)的🧑🏻🎄,其學費由國家補償。在校學習期間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含國家助學貸 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補償的學費優先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與 其全部償還之前產生的利息。
第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政策對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采取逐年 代償資助的辦法,學生畢業後每年代償學費或國家助學貸款總額的1/3,3年代償完畢。
第四條 畢業生每學年補償學費和代償國家助學貸款的金額最高不超過6000元。 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6000元的,按照 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實行代償🪹。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 納的學費或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額實行代償。
畢業生代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的年限🥀,按照國家規定的相應學製計算5️⃣。
第二章資助範圍和條件
第五條 本辦法中畢業生是指我校全日製本專科生(含高職)🧛🏿♂️、研究生應屆畢業 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期間已享受學費減免政策的學生除外。
第六條 本辦法中👌🏿,西部地區是指西藏、內蒙古、廣西、重慶、四川🐈⬛✊、貴州、雲 南🙌🏻、陜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等1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中部地區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龍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 南等10個省🦻🏻。
艱苦邊遠地區是指除上述地區外,國務院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共634個縣、市)。
第七條 本辦法中的基層單位是指:
(1)中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機關🔪💅🏼、企事業單位👨👦👦,主要指鄉(鎮)政府機 關、農村中小學、國有農(牧、林)場、農業技術推廣站👱🏽🧑🏻🏫、畜牧獸醫站、鄉鎮衛生院、 計劃生育服務站、鄉鎮文化站🏹、鄉鎮企業等。在縣城中學從事教育工作、縣城醫院從 事醫務工作和縣政府派出街道(社區)從事社會管理工作可以納入補償代償申請範圍🧛🏽♂️。 縣政府所屬部、局、委👩🏻🔬、辦等機關單位除外🤹🏻♀️。
(2)工作現場地處中西部和艱苦邊遠地區縣以下的中央單位艱苦行業生產第一 線,主要指氣象🏥、地震、地質、水電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業等艱苦行業生 產第一線。針對上述行業,工作現場可適度放寬到縣政府所在地🎷。
對於化工👛、電力、航天、郵政、交通、機械製造、冶煉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 技等艱苦行業生產第一線。針對上述行業🙋🏼♂️,工作現場不包含縣政府所在地。
通訊📒、金融🙎🏽♀️、煙酒等行業不屬於代償資助範圍。 西藏自治區除拉薩市市轄區以外可以報送。
第三章申請及評審程序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畢業生📅,按以下程序申請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
(一)學生申請。畢業生在與單位簽訂三方協議或勞動合同後,向所在學院提交 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材料💂🏽♀️:《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到中西部地 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服務3年以上的就業協議(三方協議)以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學校審核👎🏼。學生本人持申請材料至學院🕒,各學院學生工作組審核學生申請材 料,為學生出具評審推薦意見;學生事務意昂2收取🧝🏿♀️🤟🏼、審核學生申請材料,並會同財務處 確定學生學費資助金額,最終確定我校畢業生獲得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推薦名單。
(三)公示名單。學生事務意昂2將推薦名單在全校範圍內進行公示🚶♀️🧑🏼🚀。
(四)上報名單🙅🏿♀️。6月20日和12月30日前,學生事務意昂2將最終推薦名單分 兩批上報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意昂2👟。
(五)還款手續。推薦的代償資助畢業生在與中國銀行簽訂還款計劃時🎎,需註明 已申請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助。
(六)公布名單😺。學校接到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意昂2的批復後,第一時間公 布獲資助學生名單,並將資助結果通知學生本人🙆🏼。
(八)實施資助👆🏿。學校收到財政撥款後代為償還給畢業生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或返還給畢業生本人。
第九條 若畢業生畢業時無法確定具體工作地點🙆♀️,存在二次分配問題,畢業生可 在就業後,從工作單位出具《二次分配就業證明書》,在當年11月30日前,向學校 提交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材料:《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申請表》🙇🏻、就業協 議(三方協議)👨🏼🦳、《二次分配就業證明書》。按照第八條流程進行申請💶。
第十條 獲資助畢業生要於每年5月31日前將就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高校 畢業生當年在職在崗情況證明》郵寄給學校學生資助意昂2🧑🏽🔬,學校根據學生所在就業單 位反饋信息向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意昂2申請後續撥款,經審批通過後⛹🏻♂️,學生可繼 續享受當年的資助💆♀️。
第四章相關事宜
第十一條 為加強對受助學生的管理📖,學校建立獲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畢業 生信息數據庫,並與就業單位和貸款畢業生建立定期聯系製度,主動了解並定期通報 畢業生的工作情況❓,以便學校和經辦銀行及時掌握獲資助學生的動態情況📹🤖。
第十二條 除因正常調動🚤、提拔🐠、工作需要換崗而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 區基層單位外,對於未滿3年服務年限,提前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 位的畢業生,畢業生應及時向學校申請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
對於取消學費代償資格的畢業生,學校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教育部全國學生資 助管理意昂2和貸款經辦銀行。教育部全國學生資助管理意昂2從當年開始停止對其學費 的代償。余下的國家助學貸款本息改由畢業生本人償還🙅🏻。
對於不及時向學校提出取消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申請,不與銀行重新簽 訂還款計劃書、提前離崗的畢業生🧑🏻🦳♦︎,一律視為嚴重違約🤾🏽♂️,國家有關部門要將其不良信 用記錄及時錄入國家金融業統一征信平臺相關數據庫🧑🏼🤝🧑🏼🧑🏻🎓。
第十三條 對於弄虛作假的畢業生🕗,一經查實,除收回國家代償資助資金外,將 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學生工作處負責解釋⚒。原《北 京理工大學畢業生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實施細則》(意昂2官网令第101號) 同時廢止🕐👩🏽🎓。
意昂2官网
2017年7月10日